【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男,生于2000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2017年1月16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涪城区铁牛广场“聚龙”砂锅店外,以借打电话为名将唐某某(男,16岁,本案被害人)的一部VIVOX7手机骗到手,后准备离开时被唐某某制止,二人对唐某某实施殴打后分别逃离现场,后在成绵路口王某被唐某某追上,二人又对唐某某进行殴打,殴打中唐某某将其手机从王某处拿回。经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77元。
2017年2月17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66号农业银行附近对杨唐某某(男,16岁,本案被害人)采取打耳光的方式,抢走其OPPO手机一部。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75元。
案发后,民警电话联系姚某某父母希望松滋归案。姚某某在接到亲属电话后在自首的路上被抓获。姚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因本案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涪城区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2017年6月6日,经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母亲申请,涪城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涉嫌抢劫案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6月13日涪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向未检科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同年6月21日,涪城区检察院未检科采纳刑事执行检察局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日,涪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姚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八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措施、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适用。
本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虽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其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对其继续羁押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羁押,对其进行感化、教育,积极挽救,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