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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涪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助37名农民工追讨薪资案
        时间:2018-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农民工  调解

        【基本案情】

          20183,肖某、杨某等37名农民工来到涪城区检察院民行科求助,他们称其在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甘孜州工地做工,该公司拖欠其薪资合计高达693490,拖欠时间长达近3年。肖某等人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向检察院寻求帮助。民行干警在了解到被拖欠薪资的农民工人数众多、拖欠金额之高、拖欠时间之长的情况后,意识到此案能否妥善处理,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即向院领导详细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迅速受理案件,检察长亲自牵头办案,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民行检察官组成的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权办案小组,多次召集办案小组成员研讨案情、分析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制定出庭应诉、维稳应急等工作方案,并及时依法向涪城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诉讼过程和结果】

        涪城区法院及时受理了这批案件,检察院办案小组主动与援助律师沟通交换意见,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掌握案件最新进展情况。201857,涪城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这批案件,涪城区检察院指派民行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庭审前,检察官对被告公司法人谭某进行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了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严重性。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与到场的原告代表及特别授权的援助律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谭某当庭承诺将按约履行给付义务。这场追讨薪资的“持久战”终于划上圆满句号,参与庭审的20余名农民工及其家属纷纷对检察院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要旨】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起诉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职权的依据。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