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等13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基本案情】
曹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
曾某,男,生于1971年6月
李某,男,生于1970年3月
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
尹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
卢某某,男,生于1989年2月
何某某,女,生于1955年9月
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
廖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
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
黄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
谢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
高某,男,生于1990年6月
一、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在江油市教育体育局工作并负责审核、通过教师资格证认证的职务便利,以每本收取人民币2000元、3000元、3200元不等的价格,为被告人李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122本、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131本、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160本、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38本、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21本,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二、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利用其在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担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并负责审核认证“叉车证、行车证”等质检证的职务便利,以每证收取40或50元好处费为条件,违规为“重庆市长通机械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何某某提供的人员办理上述国家机关证件共计4600余本,非法获利人民币18余万元。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在何某某、钟某的帮助下,为他人违规办理国家机关证件100余本。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29万元。
三、2016年底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卢某某在经营“重庆市文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通过“重庆市长通机械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的被告人何某某违规办理叉车证、行车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4600余本,后卖于张某某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82.54万元。
四、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经营“重庆市长通机械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期间,通过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曾某帮助其违规办理办理叉车证、行车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4600余本,后卖于“重庆市文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卢某某、尹某某。案发后,其被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 36.44万元。
五、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委托“方圆广告公司”的黄某某在其提供的空白证书上打印人员信息并将相应人员信息录入李某委托被告人高某帮其制作的假冒国家机关网站、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等手段,伪造本科学历证、本科学位证、电工证、焊工证、叉车证、行车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1400余本,后将上述证件分别卖给张某某、谢某某等人。
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每本支付人民币3000或32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在江油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教师资格证的被告人曹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122本,后卖于他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六、2017年4月至今,被告人高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欲利用假冒国家机关网站为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仍以每个假冒网站收取人民币400至900元不等的价格,为李某架设域名为my12333.org.cn(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crhsi.cn.com(国教网)、www.sc12333.com.cn(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公开网)等18个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并对上述网站进行维护、管理。
七、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本支付人民币630或65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重庆市文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尹某某、卢某某违规办理叉车、行车证等国家机关证件540余本,以每本支付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通过张迅违规办理电工、焊工证等国家机关证件300余本,后将上述证件卖于张某某、陈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等人。
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本支付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通过在江油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认证教师资格证的被告人曹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131本,后卖于青某、秦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1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其非法所得人民币40.77万元。
八、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每本支付人民币3800元、4000元、45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李某以及在江油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认证教师资格证的被告人曹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160本,后卖于廖某某、陈某、庄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九、201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以每本支付人民币5000或5500元不等的价格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后黄某某又以每本支付3800元、4000元、4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曹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44本,后卖于廖某某,廖某某再将上述证件卖于他人。经查,廖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2万元。
十、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本支付人民币3000元为条件,通过蔡某、敬某找到在江油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认证教师资格证的被告人曹某某违规帮助其办理教师资格证38本,李某某通过敬某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给曹某某。案发后,其被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1万元。
十一、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以承诺给予好处为条件,通过在江油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认证教师资格证的被告人曹某某违规办理教师资格证21本,后以人民币1600元、26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杨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 4万元。
十二、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每本支付人民币35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购买伪造的专科、本科学历证、本科学位证、电工证等国家机关证件20本,后卖于罗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基本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自动到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其余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案件结果】
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尹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曹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李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黄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廖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黄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曾某某等十余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检察官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曾某某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买卖“叉车证、行车证”等特种行业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行为,且伪造、买卖上述国家机关证件数量高4700余本,如果通过违法违规取得上述证件的人进入特种行业作业,可能会造成众多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针对上述情况,为了不让通过违反法律法律规手段取得各类质检证的人员顺利进入特种行业作业,保障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涪城区人民检察院院特地向曾某某所在单位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曾某某工作期间违法违规办理的各类质检证予以清理并注销,同时从制度及人员配置等方面对办理质检证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监督。
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涪城区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落实并予以书面回复,一是对曾某某工作期间违法违规办理的各类质检证开展了逐一排查,并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二是切实落实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审批发放工作“三分离”制度,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启动了行政撤销程序,四是加强了对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
办案检察官认为,打击犯罪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责,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够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手段预防新的犯罪发生、促进社会和谐、顺利发展则达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