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涉林类生态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涪城区某村民田边地头砍伐14株“喜树”。今年1月7日,孙某再次雇人到上述地点砍伐2株“喜树”时被公安机关挡获。 “喜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破坏了国家珍稀植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专业设计公司出具的林木恢复方案,孙某采伐地不适合大面积补种林木,异地补种不适宜“喜树”生长,但适合同保护等级的香樟生长,方案最终确定孙某应补种80株香樟并承担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费用8000余元。
鉴于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珍稀植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涪城区检察院在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异地补种80株香樟并承担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费用8000余元。
【庭审过程及结果】
11月28日,涪城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涪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衡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龚群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最终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也是全市首例涉林类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积极认罪悔罪,愿意承担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承诺将按要求异地补种80株香樟,并称前期已预订100株香樟树苗。公益诉讼起诉人考虑到被告人孙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及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意在涪城区法院的主持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当庭调解。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孙某自愿于2019年3月31日前在指定地点补种香樟树80颗,树苗费用由孙某承担,孙某对上述香樟树承担管护责任,并由涪城区林业局进行竣工验收,若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自愿支付按照案涉恢复方案计算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市首例涉林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了社会大众,又有效提升了公益诉讼办案效率,达到了通过公益诉讼实现资源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