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指导或典型)案例
【关键词】
国家司法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 检地协作脱贫攻坚 最低生活保障
【要旨/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致伤害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因案致贫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大局意识,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融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协助落实脱贫帮扶政策,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检察贡献。
【案件基本情况】
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系某某(案发前系被害人养父)犯强制猥亵、强奸一案被害人董某某之亲母。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赵某某利用与董某某同床睡觉、给其洗澡、玩手机之许,将董某某强制猥亵并强奸。2019年4月28日涪城区公安分局已以赵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强奸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3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8年。因赵某某没有赔偿能力,至今未给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任何补偿。由于申请人刘某某先后共育有子女5人,除长女、二女因成年婚嫁江苏,三女抱养给第三人,目前其四女(本案被害人)、五子由刘某某一家抚养,均为在校学生。现申请人刘某某一家实际共有6口人,董某某回归亲生父母家庭后,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环节工作情况】
2020年3月29日我院未检部门以董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遭受养父不法侵害,其家庭情况复杂,养父母常年对其进行打骂为由将该线索移送综合业务部。同月,办案组开展核实被害人近况及家庭情况工作,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引导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之女遭受不法侵害后心理受到严重创伤,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前系董某某养父,案发后董某某不适宜再与其一起生活,现董某某已回归到亲生父母家庭。因申请人刘某某一家现有5口人,丈夫为农民,仅靠承包地收入维持生计和在县城附近务工来补贴家用,现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系在校学生,生活非常困难。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九条《涪城区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为最大限度提升救助效果,涪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对抓好涉案未成年人的救助与帮扶,推动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具有(示范指导或典型)意义。
在司法救助过程中,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经实地调查和初步评估,认为被救助人刘某某可能属于贫困人口,分管副检察长多次带队前往射洪市、盐亭县人民政府对接沟通,详细介绍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情况,全面了解当地贫困人口认定标准及相关扶贫政策,正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被害人董某某进行贫困识别的检察意见书。当地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将董某某录入当地困境儿童库,并为董某某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当地妇联主席共同慰问被害人及其家属,宣讲扶贫政策,上门发放救助金,既解决了被救助家庭的燃眉之急,又让被害人重新树起了生活的勇气,提高了救助效果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可持续性。
同时,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当地人民政府多次召开座谈会,针对刘某某一家的特殊情况,与刘某某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协商解决董某某就学问题,现董某某已入学就读。经与学校教师联系,现学校已启动为董某某减免学费、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及补助生活费等各项教育政策。
同年7月9日,刘某某为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谢,在当地妇联主席的见证下,将一面印有“情系人民真情为民、无私援助雪中送炭”的锦旗送到办案组检察人员手中。
【典型\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要充分强化“助民脱贫有我”的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扶贫的独特作用和特色优势助力脱贫攻坚。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大局的重要举措,是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是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的内在要求。通过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贫困户,把有限的救助资源集中用于救助需求更大的困难群众,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救急救困作用,有效缓解申请人的家庭困难。及时传递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增强社会和谐因素,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与基层政府通力协作、精准发力,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帮扶当事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协同基层政府全面落实扶贫措施,为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检察产品。
2.检察机关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注重将退役军人、未成年、身体不便的被害人及近亲属,因案失独、失亲被害人家属作为救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特别的救助关照,防止其家庭陷入贫困深渊。同时根据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情况,主动联系相关部门,一是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需要照顾的情况下,主动上门向被救助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二是引入社会救助,主动联系协调当地教育部门、妇联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其就学问题,解当下之急;三是向被害人户籍所在地政府发出检查意见书,将其纳入贫困低保户,落实长期救助,解长远之忧;四是拓宽救助渠道,开展心理疏导。选派有心理咨询经验的“未检妈妈”团队定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回归正常生活,使司法救助提质增效。
3.检察院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贴近群众、沟通便利、信息灵敏的优势,加强与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的衔接,明确工作重心、优化工作成效,扎实开展好这项群众工作和民生工作。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打造成为检察机关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和民生司法保障的重要抓手。
【相关规定】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