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某因交通肇事致容头部胸部受伤,经鉴定,重伤二级,仅住院费治疗费已支出128739.76元,因犯罪嫌疑人田某无赔偿能力,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刘某第一次入院已四处借钱,致使后期的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因无处筹钱一直不能进行。其夫郭某因要在家照顾刘某,无法长期外出打工,有一子初中在读,家庭经济因此次车祸极度拮据,其家庭难以维持涪城区最低生活水平。
涪城区检察院决定救助刘某一万五千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二、2016年7月28日,胡某和其丈夫刘某及孙女等人在玉皇镇新堰村新村委开完人大代表选举会后,搭乘梁某某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回家,因操作不当,途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刘某等二人死亡,胡某及孙女等四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胡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住院费7万余元,因梁某无赔偿能力,未支付任何医疗及其他赔偿费用,子女四处借钱,但仍欠医院一万余元医药费无法支付,此次车祸中,胡某丈夫死亡,孙女受伤,家庭经济因此陷入困境,
涪城区检察院决定救助刘某一万五千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2016年10月15日18时15分许,蒋某驾车与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段某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他的去世给其妻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家庭经济因此陷入困境,其妻长期生病无法外出务工,家中因修房欠下的债务现无法偿还,段某父母年迈,需其妻照顾赡养。其妻因经济精神压力,表现出轻微精神抑郁状况。
经审查,涪城区检察院决定给予申请人五千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四、2016年12月07日12时35分,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行驶至绵阳市涪城区南片区产业环线一号路杨家镇漏风垭高架桥路段发生侧翻,造成王某倒地受伤,经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妻申请人兰某多年来随丈夫在外务工挣钱,丈夫去世后,兰某个人无法外出务工,单靠其在家务农无力偿还其因修建房屋带来的巨额债务,家庭经济压力大,生活十分困难,导致其精神状况不好。
经审查,涪城区检察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兰某五千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五、2020年3月29日我院未检部门以董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遭受养父不法侵害,其家庭情况复杂,养父母常年对其进行打骂为由将该线索移送综合业务部。同月,办案组开展核实被害人近况及家庭情况工作,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引导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经审查,涪城区检察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刘某某(董某某亲母)贰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协调解决被害人就学以及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