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12时许,在自己居住房屋楼梯口铁门处,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价值3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支付给李某某微信账户人民币300元。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相同地点用相同的支付方式以5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状物一小包净重0.78克。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黄某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在自己居住的房屋楼梯口铁门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范某某毒品冰毒。随后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家中搜出购买的白色晶体状物0.21克。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范某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27日、28日、6月2日、5日、7日、8日、9日,先后十一次在自己居住的房屋楼梯口铁门处,分别以500元、500元、300元、400元、200元、900元、900元、800元、300元、300元、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郑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郑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向李某某转款。
4、2020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绵阳一小区大门口准备乘坐客运三轮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李某某左侧裤包内查获白色块状物一袋净重10.01克;随后民警又在李某某家中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净重0.15克。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李某某处扣押的白色块状物、白色粉末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