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杨某某以集资诈骗罪,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以高额利息为诱,采取发放广告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投资人,以北川某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四川某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同时签订服务居间协议,以北川某种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借款为名,向86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665万余元,返还本息共计145万余元,投资人损失资金共计520余万元。吸收资金全部由被告人杨某某管理支配。2015年初,被告人杨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经审查,被告人杨某某不能说明资金去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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