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3月16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邓某某转账300元毒资。后二人在约定的绵阳市涪城区一居民点附近见面,邓某某将一透明小塑料袋包装毒品冰毒交给杨某某。
当日下午13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邓某某转账300元毒资。邓某某将毒品冰毒放置于绵阳市涪城区同一居民点超市外的消防栓内,并告知杨某某自取。后杨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吸食,次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