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11月2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703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甲偿还杨某乙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询了杨某甲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查封了其在四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传唤杨某甲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杨某甲声称其所有财产均变卖投入酒店,而酒店因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暂未营业,无法履行生效判决,故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据法院调查,杨某甲名下登记有四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但其于2019年7月3日向法院报告财产时,在股权等对外投资一栏未将上述持股信息如实申报,存在故意隐匿财产情况。
2020年1月2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与四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东王某某、肖某某(酒店地址上的现经营者)签订了三方协议,将该公司的全部装修、添付等以6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肖某某,转让款6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了案外人杨某丙(杨某甲弟弟)62284804895********的银行卡上,逃避法院对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