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贾某某等4人倒卖文物一案提起公诉。
经查:1、2020年12月-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将数件青铜器和墓碑、陶俑从绵阳送至崇州市被告人贾某某出售或寄卖,从中获利32万元。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专家鉴定:其中寄卖的文物有:17件陶俑为二级文物、20件陶俑为三级文物、墓碑为三级文物、一对青铜鍑为三级文物、三熊足铜盘为二级文物、一对带盖鼎为三级文物;出售的文物有:铜鉴为二级文物。此外,唐某某卖给被告人邱某某铜提梁盉1件,从中获利1万元,后邱某某将此物放于贾某某处寄卖。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专家鉴定:铜提梁盉为二级文物。
2、2021年1-3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处购买数件青铜器,贾某某转给邱某某70万元,邱某某转账11.5万元给李某某。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专家鉴定:其中从李某某处收购的青铜花觚为三级文物、青铜爵为二级文物;从邱某某处收购的三件青铜削刀为三级文物、两件铺首衔环壶为二级文物、铜盘为二级文物、铜龙柄匜为三级文物。
3、2021年1-3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将9件文物交于被告人贾某某寄卖。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专家鉴定:其中李某某提供的带盖大铜鼎为三级文物;邱某某提供的铜提梁盉为二级文物、铜胎漆盒为三级文物、带盖铜盒为三级文物、带盖铜鼎三级文物、铜甗为二级文物、带盖三足铜鼎为二级文物、带盖铜缶为二级文物、三足铜鼎为三级文物。
4、2021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成都市将邱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寄卖的文物和自己收购的文物以名为抵押借款实为卖货保值的方式出售给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的董某某,从中获利200万元。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专家鉴定:龙首衔环三足铜缶为二级文物、铜龙柄匜为三级文物、铜盘为二级文物、铜鉴为二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