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苗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以四川**有限公司名义,在绵阳市涪城区采取发放传单、组织投资人开会、赠送礼品等方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线下实体店以及线上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99,121,324.39元,其中续投资金40,200,000.00元。截至2015年11月尚未归还本金23,631,324.39元,扣除利息后尚未归还资金19,773,060.79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