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通过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利,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
(一)监督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当事人就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再审裁定明显有错误或超过三个月未作出再审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情况,可依法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有接受吃请、违规会见、超期审理、违法送达、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按法律规定将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监督法院执行活动。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无正当理由超期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超标的查封冻结、违法拍卖、怠于执行、未在法定期限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等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提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支持起诉。当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五)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案件,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六)督促起诉。在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单位不行使或怠于履行职责,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负有职责的单位依法起诉。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正确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
(八)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发现损害上述公共利益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