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17日在绵阳市涪城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智君
各位代表:
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工作回顾
2017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扣全区工作大局,聚焦监督主责,积极应对司法改革新挑战,依法履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推进实施全区“一二三四五六”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立足职能着眼全局,服务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建经济建设良好环境。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2人,起诉91人。其中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与侦查机关密切协作,做到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共批捕30人、起诉58人,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我院《关于当前城区统规统建安置房项目用地问题的现状及对策建议》引起区委主要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经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专项议案后,市人大常委会交市政府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助推了用地问题逐步解决。
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障。联手区环保局、食药监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增强法治合力,办理生态环保领域违法犯罪案件6件。批捕了全区首例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犯罪的一加工厂负责人;建议区环保局立案查处新皂镇禽畜粪便处理厂露天直排污染环境问题;建议区林业局移送一起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建议区森林公安分局对一起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植被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补植复绿,推动构建“司法办案+修复生态+社会治理”三位一体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二、惩防腐败精准发力,依法促进政治生态风清气正
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办案规模稳中有升。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26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9人、渎职侵权犯罪7人,大要案比例达80.8%,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40余万元。所立案件全部侦结,所有积案全部消化,并追逃归案1人。办案规模和突破领域双双刷新历史记录。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侦防职务犯罪部门面临转隶的重要时期,保持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压倒性态势,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担当。
积极回应反腐关切,震慑效应明显增强。聚焦医疗保险、招投标和行政执法领域,有针对性开展“小专项”行动,立案查办医保管理、公安交警、税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等20人,其中查办了全市首例动植物检疫领域通过伪造动物检疫证明,致使大量未经产地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的徇私舞弊案,消除了隐藏在群众身边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查办的医保窝案中,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失范,造成国家医保基金被骗取3100余万元的行为进行了强力打击,保障了基金安全。“小专项”行动办案成绩得到市检察院、区纪委、区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书面肯定,得到有关行业部门和社会群众的广泛赞誉。
预防工作同步跟进,源头治理警钟长鸣。围绕强农惠农富民政策实施、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紧盯投资发放、使用、监管等关键环节,有针对性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8份。先后在市医保局、丰谷镇等单位举办预防专题讲座和宣传活动15次,发放资料700余份,为投标企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010余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宽严相济打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刑事犯罪772人,同比上升21.8%,审查后依法决定、批准逮捕503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刑事犯罪1141人,审查后提起公诉936人,同比上升8.6%。其中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78人,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85人,起诉多发性侵财犯罪411人,起诉辖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8人。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嫌刑事犯罪线索10件11人。依法决定不批捕269人、不起诉58人,促成刑事和解6件,当事人对调处结果表示满意。
畅通群众司法诉求,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共受理来信来访104件800余人次,受理举报线索8件,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率为100%。坚持文明规范接待,及时接访,依法答访,采取领导带班、延长接待时间、深入释法说理等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信访环节。接待50人以上规模化群访29批次,确保了“两会”、十九大等重要时段社会稳定。加强权利救济保障,办结国家赔偿案1件,支付赔偿金2.7万元;办理司法救助9件,发放救助金7万元,把司法环节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落到了实处。
注重加强双向保护,倾注更多司法关怀。对涉罪未成年人批准逮捕32人,不批捕15人,提起公诉45人,附条件不起诉8人,审查改变强制措施2人,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7人。通过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检察官寄语等措施,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得到省检察院转发推广。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12场次,通过提供菜单式法律服务,举办专题式法治宣讲,开设体验式法治课堂,校园普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充分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加强刑事侦查和审判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注重通过个案监督推动类案共性问题的解决,严防冤假错案。审查当事人不服不立案申诉10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撤案3件,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2人、追诉漏罪漏犯18人,建议纠正和规范侦查活动21件次。书面建议法院纠正实体或程序违法行为8件。对一审判决提出刑事抗诉5件,改判率达80%。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权威。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41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8人,办案机关(部门)采纳33人,探索制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回访细则被市检察院转发。在执检子系统逐人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案卡。跟踪监督未收监执行罪犯2名。每季度对本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覆盖检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受到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充分肯定。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公益。审查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74件。向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34件,被采纳整改纠正31件;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帮助10名农民工成功追讨工资,帮助7名退休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获赠锦旗;创新开展公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经验做法获得省院副检察长书面肯定。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召开全区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成立公益诉讼委员会及办案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件,督促人社、国土部门履职追缴经济损失4400余万元,督促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涉案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消除了污染,社会公益司法保护逐步加强。
五、健全机制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检察权力规范运行
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官履职监督。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设立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规定的权限配置,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强化检委会决策职能发挥,制定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倒查等执法规范17项,案件管理部门对114件案件进行流程监控,做到放权不放任。司法改革效能逐步凸显,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下降30.8%,通过随机抽取105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没有错案发生。改革成效得到省委政法委检查组的肯定,改革经验被最高检转发。
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发挥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功能,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对瑕疵证据及时予以补正,对非法证据坚决排除,对不符合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不诉,严把证据源头关,确保精准指控。加强侦诉审协作,高度重视听取律师意见,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为增强庭审指控效果,对14件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多媒体示证,促成“四类人员”出庭作证18件。建立完善审查起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确保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共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90件,占出席法庭案件的42%,实现诉讼质效双提升。
推进阳光检务,提升司法公信力。向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区人大代表专题汇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公诉工作。积极配合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治调研。组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庭评议等检务公开活动9次,走访省级人大代表9人,通过“开门迎谏”,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525条、法律文书528份,接待律师及当事人查询(阅卷)500余人次;已立案的拟不起诉、拟撤案职务犯罪案件全部提请通过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举办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媒体集中播报6次,司法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六、夯实基础强化保障,推进加快检察队伍“三化”建设
坚持政治建检,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四对照四提升 做忠诚卫士”、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等主题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凝聚改革共识,确保队伍政治定力。以党建带队建,积极创建“3+2”书记项目示范点,按季评选“涪检之星”,进一步筑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情怀,着力打造“五个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从严治检,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把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度融入检察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后“三类人员”不同岗位廉政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开展为期6个月的“作风纪律教育整顿”、为期3个月的整治“微腐败”专项工作,签订廉洁再承诺书73份,举办廉政和党建党课11堂,开展警示教育活动6次,进行专项检查5次,开展提醒警示谈话4人,发布督察通报8期,探索在主要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做法被市检察院推广,队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力切实增强。
坚持人才兴检,建设品质型检察院。组织干警参加各类检察业务培训学习59期460余人次,1名干警入选全市优秀公诉人才库,1名干警入选全区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才库,选调检察工作人员2名,加强“三类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党建群团工作齐头并进,文明创建捷报频传。荣获第九届 “全国文明接待室”、全省“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全市“法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全区首批“基层党建‘3+2’书记项目示范先进单位”等区级以上先进集体8项,荣记“三等功”等先进个人31人次。
2017年,检察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离不开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关心,离不开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院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有待改进完善和积极应对。一是检察机关服务转型升级、保障创新发展的办法还不多,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满意度有待提高;二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明显增多,侵财犯罪仍然多发,民转刑案件不断衍生,公益诉讼全面推开,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检察官面临的考验和压力叠加;三是随着自侦部门机构职能和人员转隶区监察委,又将面临省以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部门整合、职能归并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考验;四是从严治检有待常抓不懈,良好的检风检纪有待进一步形成。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迎难而上,奋力前行。
2018年工作计划
2018年,涪城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法治建设为引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改革为动力,将法律监督工作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为建设“幸福美丽涪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纵深推进民生检察,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社会满意度。强化权益保障,依法严惩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刑事犯罪。深化涉法涉诉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深入办理危害社会公益的违法犯罪案件,推动构建社会公益保护“多元共治”大格局。更好实施“阳光检务”工程,延伸检察服务渠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全面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党内汇报制度;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规定。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完善检察官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中的制约支持,建立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共同推进法治涪城建设。
四、着力打造过硬队伍,进一步提高检察执行力。开展好专题学习教育,加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坚持学纪学法制度化、廉政教育常态化,严明检察队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和运用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落实内设机构职能整合、部门归并等工作,完善“三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激发队伍新活力,展现队伍新面貌。
各位代表,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和决议,尽责担当、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统筹推动检察工作在新时期取得新成绩,在依法治区新征程中更好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为涪城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有关用语说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宽严相济要求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宽处罚。
司法救助: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因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
合适成年人到场: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在讯(询)问或审判的时候,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协助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并对刑事诉讼活动和是否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支持起诉:当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人民检察院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流程监控: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陋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案件程序性信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一些主要情况,包括涉嫌罪名、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
“四类人员”出庭:指侦查人员、证人(含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四类人员”出庭,更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2.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3.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4.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五个过硬”队伍建设: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五个过硬”标准——即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检察队伍“三化”建设:201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出重要批示,对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他强调“全国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过硬检察队伍,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指出“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