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在主要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
实施办法的(试行)》的通知
院各主要业务部门: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主要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3月13日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4日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主要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设立廉政观察员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院主要业务部门(指反贪局、反渎局、公诉科、侦监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民行科、未检科及法警大队,以下同)干警在执法办案期间的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廉政监督机制的作用,真正把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监察”工作机制,使办案人员习惯于在监督下工作、善于在监督下用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廉政观察员的配置:本实施办法所称廉政观察员包括在各主要业务部门依照程序设置的廉政观察员和本院自侦部门(指反贪局、反渎局及法警大队,下同)因干警外出(含被上级院、纪委抽调和其他院借调)办案而产生的临时廉政观察员。
第三条 廉政观察员产生的程序:各主要业务部门廉政观察员的产生由业务部门先自行推荐一名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报院纪检组、监察科考核后再报院党组审核确定。本院自侦部门临时廉政观察员则由本部门负责人在外出办案人员中指定一名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如遇被抽(借)调外出办案人员包括有部门廉政观察员或被抽(借)调外出办案人员为一人时,临时廉政观察员则由部门廉政观察员自动转任。临时廉政观察员的确定应报院监察科备案。
第四条 廉政观察员的职责:廉政观察员的职责:1、协助院纪检组、监察科开展干部的日常廉政教育。 2、对本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3、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院纪检组或监察科汇报。4、协助院党组、院纪检组和监察科对符合警示(提醒)谈话条件的干警按照程序进行谈话,搞好预防工作。
临时廉政观察员其职责是对本部门外出办案干警在执法办案期间能否遵守党纪党规、能否廉洁自律依法履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廉政观察员的履职程序:1、各主要业务部门廉政观察员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部门干警的党风廉政建设(含遵纪守法、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监察科备案存档。2、廉政观察员在任何时候如发现本部门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违法违纪苗头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如意见不被采纳也可以直接向院纪检组或监察科反映。如发现本部门干警在执法办案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则应在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如实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3临时廉政观察员应当在办案任务结束后7日之内将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监察科存档。在履职期间发现外出办案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现违法违纪苗头时,按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观察员的管理:廉政观察员在履职期间由本人所属业务部门和监察科共同管理,对于刁难打击或报复廉政观察员,影响其监督工作的,由院纪检组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廉政观察员的考核:院纪检组、监察科将对廉政观察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底评先晋级的条件,对监督不力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