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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

            现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42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业务部门设立廉政观察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检察机关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廉政观察员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各业务部门干警在执法办案期间的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廉政监督机制的作用,真正把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监察”工作机制,使办案人员习惯于在监督下工作、善于在监督下用权,确保检察人员履职尽责,公正司法。

        第三条 廉政观察员的配置

        本实施办法所称廉政观察员包括在各业务部门依照程序设置的廉政观察员以及办案组因长期外出办案而指定的临时廉政观察员。

        第四条 廉政观察员产生的程序

        各业务部门廉政观察员的产生由业务部门先自行推荐一名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报院纪检组、监察科核后再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办案组临时廉政观察员由案件责任部门指定一名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如办案组成员中有部门廉政观察员时,则该廉政观察员自动转任为办案组临时廉政观察员。临时廉政观察员的确定应报院监察科备案。

        第五条 廉政观察员的主要职责

        1、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2、积极参加并协助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并对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效果进行监督。

        3、积极配合本部门领导排查、剖析本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遵守纪律作风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4、对本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5、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院纪检组或监察科汇报。

        6、协助院党组、院纪检组和监察科对符合警示(提醒)谈话条件的干警按照程序进行谈话,搞好预防工作。

        7、临时廉政观察员负责办案组外出办案期间的党纪党规、纪律作风教育,并对干警规范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廉政观察员在本业务部门受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或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时,应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向院纪检组报告,提请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该案承办人进行案前纪律谈话。

        9、完成纪检组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廉政观察员权利

        1、对本部门违纪违法问题和现象进行了解,并直接向院主要领导或纪检组报告。

        2、了解所反映问题现象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3、廉政观察员在任何时候如发现本部门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违法违纪苗头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如意见不被采纳也可以直接向院纪检组或监察科反映。如发现本部门干警在执法办案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有权及时制止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制止不了的可以直接向院主要领导或向纪检组报告。

        4、廉政观察员在履行本岗位职责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廉政观察员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指示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定禁令,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2、遵守保密纪律,对相关问题的反映在组织调查处理前不得随意扩散;

        3、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或纪检组反映问题;

        4、每季度末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上报院纪检监察部门;

        5、临时廉政观察员应当在办案任务结束后7日内将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纪检组存档。

        第八条 廉政观察员的管理

        廉政观察员在履职期间由本人所属业务部门和监察科共同管理,对于刁难打击或报复廉政观察员,影响其监督工作的,由院纪检组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廉政观察员的考核

        院纪检组、监察科将对廉政观察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底评先晋级的条件。对监督不力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