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认罪认罚 微罪不诉
【要旨】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态度、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赔偿或取得谅解等,可以对其作微罪不诉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害人任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桑林坝开元电厂附近的河堤边钓鱼时,二人因摆放鱼竿的位置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抓扯、殴打。后群众报案。当晚,杜某某在其家中被警察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检察机关履行过程】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做微罪不诉。
【指导意义】
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事后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作微罪不诉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