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2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名称为“西南地区服装资源交流群”的微信群内发布口罩照片及价格、数量,承诺“今天订货、后天收到”进行销售。被害人杨某某因准备复工急需为工人提供防疫口罩,看到被告人贺某某发布的销售信息后便添加其微信求购口罩。被告人贺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提供口罩的情况下,仍同意被害人杨某某的购买要求,利用其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款才予以发货。为了能顺利购买到口罩,被害人杨某某按照贺某某要求向其微信及银行帐户转款共计77700元。被告人贺某某迅速将其收到的上述款项用于赌博耗尽。后因被害人杨某某催促发货,被告人贺某某便将其从微信中删除,并编造自己微信被盗用的谎言。
本案由被害人杨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侦查,于2月21日对贺某某刑事拘留,于2月25日提请游仙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游仙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实行专班专办、快捕快诉,在卷宗流转、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文书签署、车辆保障等方面无缝衔接。2月27日,对贺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3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后,游仙区检察院快速审查全案证据,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于3月5日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贯穿办案始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阶段阐明法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接值班律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综合案情提出以诈骗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被游仙区法院采纳并于3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