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追索劳动报酬 调查核实 支持起诉
【要 旨】
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往往因为缺乏工资结算单或者欠条,造成薪酬长时间被拖欠,导致维权困难,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针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指导思想,立足农民工权益保护,主动调查核实,依法支持农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1月7日,叶贤弟等12位农民工跟随曾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博尔羌吉镇二红山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曾红同民工进行结算后并没有给民工打欠条,民工多次催要工资,但曾红一直拖延支付。截止2022年,拖欠时间长达8年仍未得到切实解决,叶贤弟等12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9968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办理过程 2022年1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并依法受理案件。经调查核实,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1月7日,叶贤弟等12人跟随曾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博尔羌吉镇工地务工。工程竣工后,曾红与该工地实际负责人谢应高进行结算,谢应高出具欠条,“今欠到曾红共计30人二红山派出所工资共计4400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元整”。2015年2月21日,谢应高又给曾红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曾红现金1280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元”。因欠款未足额支付,曾红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应高、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十公司)等支付欠款。曾红在阐述起诉事实和理由时指出,前一欠条不含自己及妻子的工资,后一欠条为自己和妻子的工资。经法院审理认定,谢应高拖欠曾红工资总额为51万元,其中二红山工地拖欠曾红共计30人工资44万元,已支付5.8万元,尚欠38.2万元。因二红山工地实为谢应高挂靠新十公司哈密分公司并以其名义实际施工,新十公司哈密分公司系新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其法人单位新十公司承担。该法院判决新十公司对二红山工地曾红共计30人工资欠款38.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欠款由谢应高本人支付。判决生效后,曾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缴纳案款379952.2元,由曾红于2018年1月15日领取,但曾红未将该款足额支付给相关农民工。
监督意见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曾红代表30位民工与谢应高进行工资结算,代表民工向法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得30位民工工资款,曾红应将该款足额支付给相关农民工,然叶贤弟等12位民工工资至今未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向江油市人民法院发出12份支持起诉书,并移送相关证据。
监督结果 江油市人民法院收到支持起诉书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劳务费支付自愿达成协议,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2)川0781民初979号、980号、981号、982号、983号、985号、1021号、1023号、1025号、1026号、1028号、1029号民事调解书,支持本院的意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农民工因缺乏工资结算单和欠条,导致维权困难,造成薪酬长时间被拖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国家根治欠薪攻坚行动,坚持能动司法的办案理念,充分履行民事案件支持起诉职能。针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缺乏欠条等关键证据的情况,我院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主动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函了解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情况,并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查清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确保农民工依法通过诉讼拿到足额工资,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