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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须知
        时间:2020-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和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为及时受理和办理您的举报,请根据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三、检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四、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属于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六、请不要重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