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切实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做到检察业务与学习教育“两不误、两促进”,着力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关注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2021年1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6号),公告显示,经对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进行上市后评价,评价认为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停止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已上市销售的酚酞片和酚酞含片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为核实县辖区内的酚酞片和酚酞含片是否已经全部下架和召回,梓潼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决定迅速开展调查。
经调查发现,位于梓潼县县城内的“某大药房”和 “贝尔康某加盟药店”以及许州镇 “某药店”依然对外销售山西亨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83778”和 “国药准字H14020068”的100片/瓶的酚酞片。
上述三家药店销售酚酞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梓潼县辖区内群众用药安全受到严重危害。
掌握了上述案件线索后,梓潼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迅速响应,于2021年2月7日向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积极履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销售酚酞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药店及时停止销售酚酞片及其含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为核实该局检察建议落实情况,2021年3月10日,第二检察部全员出动,分别前往县辖区内不同的几家药店进行跟进监督,主办检察官亲自带队前往先前销售违规药品的药店与负责人详细谈话,在询问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情况的同时,向人民群众积极宣传“酚酞片”的使用危害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