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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