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自贡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宣判
12月31日,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饶某某、吴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作出判决。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自贡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检察机关追诉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为全市首例,为今后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荣县法院一审判决对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饶某某、吴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13起犯罪、18起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定,同时对各被告人在组织结构中的层级均予以认定。
经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罪、开设赌场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